犯罪既遂与犯罪成立有什么区别?

我想搞清楚犯罪既遂和犯罪成立这两个概念。我不太理解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在实际的犯罪情况里,它们的判定标准是怎样的,对量刑又有什么影响呢?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
杰律特约律师执业律师

犯罪既遂和犯罪成立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犯罪成立。犯罪成立指的是某种行为符合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可以认定这个犯罪已经成立。简单来说,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满足了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比如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犯罪就成立了。这是对犯罪行为最基本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当一个行为与这些要件相符合时,犯罪就得以成立。例如,在盗窃罪中,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当一个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些条件时,盗窃罪就成立了。


而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结果。它是犯罪的一种完成形态。不同的犯罪,其既遂的标准也不一样。比如,在故意杀人罪中,既遂的标准通常是被害人死亡;在诈骗罪中,既遂一般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行为人获得了财物。也就是说,犯罪既遂强调的是犯罪行为的完成和犯罪结果的实现。


从二者的关系来看,犯罪成立是犯罪既遂的前提。只有犯罪成立了,才可能进一步讨论是否达到了犯罪既遂的状态。犯罪成立侧重于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犯罪既遂更关注犯罪行为是否达到了最终的完成状态。在量刑方面,犯罪既遂通常会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罪名的法定刑进行处罚;而对于犯罪成立但未达到既遂状态的,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刑法会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总之,准确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成立,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