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和犯罪终止有什么区别?
犯罪中止和犯罪终止是刑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定义、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它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及时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也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之前的时间段内。二是自动性,行为人主观上自愿放弃犯罪意图,而不是因为外部的强制因素。三是有效性,行为人不仅要放弃犯罪行为,还需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比如,张三准备去盗窃,在进入房间后,突然良心发现,主动放弃了盗窃行为并离开了现场,这就是典型的犯罪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犯罪中止行为的宽大处理,因为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减少了社会危害性。
而犯罪终止,严格来说,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犯罪终止”这一术语,与之相近的概念可能是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例如,李四持刀抢劫,正要实施抢劫行为时,被突然出现的警察制止,这就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则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符合 了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比如王五成功盗窃了他人财物,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就构成了犯罪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表明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在法律后果上有所不同,未遂犯由于其犯罪行为未得逞,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以处罚也相对较轻。
总之,犯罪中止强调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并防止结果发生,而犯罪未遂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犯罪既遂则是犯罪行为完成。准确区分这些概念,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