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与逮捕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听说有人被拘留了,又有人被逮捕了。我就特别想弄明白,这拘留和逮捕到底有啥不一样啊?它们在适用情况、程序这些方面都有啥区别呢?想请懂法律的朋友给我讲讲。
张凯执业律师

拘留和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两种不同措施,下面从多个方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法律概念不同。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比如,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被警察当场发现,警察就可以对其进行拘留。而逮捕则是指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通常是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采取。


其次,决定机关不一样。拘留的决定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也有拘留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等等。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再者,羁押的时间也有差异。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拘留的期限最长为37天。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最后,适用的条件不同。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具有紧急性和临时性。而逮捕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等等。总之,拘留和逮捕虽然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在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