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打算买套房子,听说有不动产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我不太清楚这两个登记到底有啥区别,在实际买房过程中会有什么不同的作用和影响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差异。
杰律特约律师执业律师

在不动产交易和管理领域,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维护当事人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不动产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简单来说,就是在签订了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后,为了防止卖方把房子再卖给别人或者进行其他损害买方权益的操作,买方可以去做预告登记。这样一来,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比如,张三和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三交了定金,为了防止李四把房子又卖给别人,张三就可以去办理预告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接下来,说说不动产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它的作用是暂时限制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以保障提出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比如,王五认为赵六名下的房子实际上有自己的份额,但是赵六不同意更正登记,王五就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从两者的申请条件来看,预告登记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通常是在签订了不动产物权协议之后进行;而异议登记是在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错误且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下才能申请。


在效力方面,预告登记主要是防止他人在预告登记期间对不动产进行无权处分,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异议登记则是暂时阻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处分行为,为利害关系人争取时间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权利争议。


存续时间上,预告登记在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就会失效;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综上所述,不动产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虽然都是为了保障不动产相关权益,但在申请条件、效力、存续时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的不动产交易和管理中,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登记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