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侵权和过错推定责任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无过错侵权和过错推定责任这两个概念很是困惑。不太清楚它们具体的差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在实际案例中该如何区分这两种责任。想了解一下它们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等方面到底有啥不同。
杰律特约律师执业律师

无过错侵权和过错推定责任都是侵权责任中的重要概念,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无过错侵权,简单来说,就是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他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呢,是先假设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从构成要件上看,无过错侵权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担责。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这就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即使占有人或使用人没有过错,也要对损害负责。


过错推定责任则以过错为要件,不过这个过错是先推定存在的。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就是先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过错,他们需要自己举证证明无过错才能免责。


在举证责任方面,无过错侵权中,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无需证明行为人过错。而在过错推定责任里,行为人要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证明不了,就要承担责任。


此外,在适用范围上也有不同。无过错责任通常适用于一些高危行业、产品责任等特殊领域,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权益,平衡社会风险。过错推定责任一般适用于一些行为人对特定物件或活动负有管理职责的情形,促使他们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