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义务和保密义务有什么区别?

我刚换了工作,新公司有竞业限制和保密方面的要求。我不太清楚这两个义务具体有啥不同,比如在限制范围、期限、补偿这些方面,想知道它们的区别到底在哪,好清楚自己该遵守哪些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在商业活动和劳动关系中,竞业限制义务与保密义务是两个常见的概念,它们虽然都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有关,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定义不同。竞业限制义务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而保密义务则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对其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其次是产生方式不一样。竞业限制义务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产生的,如果双方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就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而保密义务既可以基于双方的约定产生,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再者是限制的范围有差异。竞业限制义务限制的是劳动者的就业范围,即限制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而保密义务限制的是劳动者对特定信息的披露和使用,无论劳动者是否从事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都不能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期限方面也有不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而保密义务的期限则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就有保密的义务。


最后是补偿情况不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对于保密义务,用人单位一般无需支付额外的补偿,因为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竞业限制义务和保密义务在定义、产生方式、限制范围、期限和补偿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当明确两者的差异,以正确履行各自的义务和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