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样的区别?

最近遇到了工作模式相关的问题,不太清楚自己到底是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还是劳务关系。想弄明白这两者之间具体有什么区别,比如在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保障权益等方面,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从主体方面来看,非全日制用工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则更为广泛,可以是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例如,个人请小时工做家务,这就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公司请外部的维修团队来维修设备,就是法人与法人或者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在工作时间上,非全日制用工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而劳务关系中的工作时间则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法定的限制。比如,劳务关系中双方可以约定一天工作8小时甚至更长时间,也可以根据项目的需求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报酬支付方面,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方式和周期则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可以按小时、按天、按项目完成情况等多种方式支付。例如,劳务关系中双方可以约定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报酬,也可以分阶段支付。


在社会保险方面,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的社会保险一般由其自行承担,接受劳务一方没有法定的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说,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务关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来确定。例如,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而在劳务关系中,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则依据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