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是什么?

我不太清楚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这两个罪名有啥不一样的。我有次看到两个人起冲突,一个人动手打人了,有人说这算寻衅滋事,有人说算故意伤害,我就想知道这俩到底咋区分,它们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张凯执业律师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两个罪名,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解析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犯罪动机来看。寻衅滋事通常是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端生事、肆意挑衅,在很多情况下是行为人无事生非、无理取闹。例如,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仅仅是为了寻求刺激或者显示自己的“霸气”,没有特定的原因或矛盾纠纷引发。而故意伤害往往是基于一定的事由或恩怨,犯罪人是为了报复、泄愤等目的,针对特定的人实施伤害行为。比如,因为感情纠纷、经济利益冲突等原因,对特定的对象进行伤害。


在犯罪对象方面,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不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人,可能是在公共场所随机选择侵害对象,谁在现场就对谁实施暴力行为。而故意伤害的对象是特定的,犯罪人明确知道自己要伤害的是谁,是有针对性地实施犯罪行为。


从行为特征上分析。寻衅滋事的行为方式较为多样,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这些行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突发性。而故意伤害主要表现为对他人身体实施伤害行为,其行为通常围绕着造成他人身体损伤这一目的。


在法律后果上,二者在量刑上也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虽然都涉及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但在犯罪动机、对象、行为特征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对于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