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时,听到了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这两个词。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两种责任在承担方式、适用情况等方面有哪些不同呢?
杰
✓杰律特约律师执业律师
在法律领域中,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补充责任是指在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由补充责任人对不足部分进行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就是说,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在主责任人无法完全履行义务后,才轮到补充责任人。而连带责任则是指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或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多个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从承担责任的顺序来看,两者有很大差异。补充责任具有顺序性,例如在一些校园侵权案件中,若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第三人侵害,第三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如果存在管理过错,则承担补充责任。只有在第三人无力赔偿时,学校才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而连带责任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债权人可以随意选择向哪个责任人主张全部赔偿。比如甲乙丙三人对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甲一人偿还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甲乙丙共同偿还。 在追偿权方面,两者也有所不同。承担补充责任的人在承担责任后,一般只能向主责任人进行追偿。比如上述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就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追偿。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在承担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例如甲乙丙按份为三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甲偿还全部债务后,可以向乙丙分别追偿三分之一的债务份额。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多处涉及这两种责任的规定。像民法典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规定,就体现了补充责任的情形;而关于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则体现了连带责任。 总的来说,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在责任承担顺序、追偿权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准确判断适用哪种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