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消权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在破产程序中,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和抵消权是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来看别除权,它指的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或者法定特别优先权的权利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公司以自己的厂房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在甲公司破产时,银行就厂房拍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是别除权的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举例来说,如果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此有相关规定,目的是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管理、控制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权利。比如,乙公司将一批货物暂存于甲公司,甲公司破产时 ,乙公司可以取回这批货物。《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比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同时乙公司也欠甲公司加工费,在甲公司破产时,乙公司可以主张将这两笔债务相互抵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
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权利的基础和目的上。别除权基于担保物权或法定特别优先权,目的是保障特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撤销权是为了纠正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的行为,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取回权是为了使财产的真正权利人拿回自己的财产;抵消权则是为了简化债权债务关系,提高清偿效率。
而联系方面,它们都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有序进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破产实践中,这些权利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以平衡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