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与担保的不同表现在哪些方面?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了担保和反担保,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一样。我想知道反担保和担保在法律规定、实际应用等方面到底有哪些不同之处,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杰律特约律师执业律师

在了解反担保和担保的不同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它们各自的概念。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比如张三向李四借了钱,李四为了保证自己能收回钱,要求张三找个有能力的人来做担保,这就是担保行为。而反担保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简单来说,就是担保人担心自己给债务人担保后会有损失,要求债务人再给自己提供一个保障,这就是反担保。


从设立的目的来看,担保的目的是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也就是债权人的利益。就像前面例子中,李四让张三找担保人,是为了自己的钱能安全收回。而反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利益,担保人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后,面临着可能要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风险,反担保就是为了让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得到补偿。


在当事人方面,担保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债权人是接受担保的一方,债务人是需要履行债务的一方,担保人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方。而反担保的当事人则是担保人、债务人和反担保人。这里的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


从担保的对象来看,担保的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比如在借款合同中,担保的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还款请求权。而反担保的对象则是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当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后,就有权利向债务人追偿,反担保就是保障这个追偿权的实现。


在担保方式上,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而反担保的方式则主要有保证、抵押和质押,留置和定金一般不适用反担保。这是因为留置和定金的适用有其特定的条件和场景,不太符合反担保的特点。


我国《民法典》对担保和反担保都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为担保和反担保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