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听说合同分要式和不要式的。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这对我签合同挺重要的。想问问从法律角度,在民法典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具体的区别是怎样的,比如在形式、效力这些方面。
张凯执业律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框架下,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存在着诸多区别。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要式合同指的是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不要式合同则是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法律不强制要求特定形式的合同。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详细探讨它们的区别。首先是形式要求。要式合同必须遵循特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登记、审批等。像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因为建设工程涉及金额大、周期长、技术复杂,书面合同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而不要式合同没有严格的形式限制,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比如日常生活中的买菜交易,口头约定就行,这就是典型的不要式合同。接着看成立和生效条件。要式合同通常以符合特定形式为成立或生效要件。若未满足特定形式要求,合同可能不成立或不生效。比如房屋买卖合同,若未办理产权登记,虽然合同可能成立,但物权不发生转移。而不要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就成立生效,不受形式约束。然后是在举证难度方面。由于要式合同有明确的书面等形式,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举证相对容易,能依据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不要式合同多为口头形式,发生纠纷时,举证证明合同内容和双方约定较困难,当事人可能需提供证人证言、交易记录等间接证据。从适用范围来讲,要式合同一般适用于重要、复杂、涉及公共利益或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交易。而不要式合同适用于简单、小额、即时清结的交易,方便快捷。综上所述,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在形式要求、成立生效条件、举证难度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需根据交易性质和法律规定,正确选择合同形式,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