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的区别是什么?

我遇到了一个事儿,有人说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有人说这是共同侵权。我有点懵了,想知道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到底有啥区别啊?比如在责任认定、构成要件这些方面,能不能给我讲讲清楚呀。
杰律特约律师执业律师

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都是在侵权责任领域比较重要的概念,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说说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看,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比如,甲乙丙三人同时向远处扔石头,其中一块石头砸伤了路过的丁,但无法确定到底是甲乙丙中谁扔的石头砸伤了丁,这就是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而共同侵权行为则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例如,甲乙两人合谋一起将丙打伤,这就是共同侵权行为。


在构成要件方面,共同危险行为的关键特征是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各行为人都实施了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但损害结果究竟是由谁的行为造成的并不明确。而共同侵权行为强调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或者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也就是说,共同侵权中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一定的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


从责任承担方式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所有实施危险行为的人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但这是基于他们共同的故意、过失或者直接结合的行为。


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也存在差异。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如果想免除自己的责任,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侵权人之间存在共同过错或者行为直接结合导致损害结果,举证相对集中在侵权行为的共同性和损害后果上。


综上所述,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在定义、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和举证责任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在实际的法律纠纷中准确判断行为性质,合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