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普通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普通仲裁主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例如买卖、租赁、运输等合同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则专门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比如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了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
其次,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不同。普通仲裁的仲裁机构是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通常是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中聘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仲裁员一般是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等担任。
再者,仲裁程序不同。普通仲裁需要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仲裁过程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 庭的组成方式、仲裁程序等。而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相对固定,有明确的立案、审理、裁决等环节。
最后,裁决效力不同。普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如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等,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总之,普通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在适用范围、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仲裁程序、裁决效力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仲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