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公司运营出现了一些问题,我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但不太清楚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我想知道这两种诉讼方式具体有啥不同,在什么情况下该选择哪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维护自身权益和公司利益的两种重要法律手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诉讼目的不同。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股东自身的权益,比如分红权、表决权等受到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目的是维护自己个人的利益。例如,公司未按照规定向股东分配红利,股东就可以通过直接诉讼来追回应得的红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这是因为公司的利益受损最终也会影响到股东的利益。比如,公司高管擅自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在公司不采取行动追究责任时,股东就可以提起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诉讼主体不同。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是股东本人,被告通常是公司或者公司的董事、高管等。因为是股东个人权益受损,所以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虽然也是股东,但名义上是代表公司。被告一般是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第三人。股东是在公司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


再者,诉讼结果归属不同。股东直接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股东个人。如果股东通过直接诉讼胜诉,所获得的赔偿等利益直接归股东本人。


而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即使股东代表公司赢得了诉讼,所获得的赔偿等也应归公司所有,而不是归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不过,股东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等,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补偿。


最后,诉讼前置程序不同。股东直接诉讼不需要前置程序,股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则通常需要前置程序。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需要先书面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这些机构拒绝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才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前置程序的设置,是为了尊重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给公司自行解决问题的机会。


总之,股东在选择诉讼方式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自身权益受损还是公司权益受损,从而决定是采取直接诉讼还是代表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