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我买了套商品房,和开发商在合同履行上起了纠纷。我想知道这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不是只能在特定的法院起诉,也就是属于专属管辖呢?不太清楚这方面法律规定,希望了解一下。
张凯执业律师

在探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专属管辖的含义。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简单来说,就是某些特定的案子只能去特定的法院起诉,这是法律的硬性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在明确列举的专属管辖范围内。所以,通常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里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


不过,如果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到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比如因房屋产权归属产生的纠纷,那么就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所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要根据具体的纠纷性质来判断。如果只是单纯的合同履行、违约等问题,通常不属于专属管辖;但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物权纠纷,就可能适用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