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存在胜诉和败诉吗?
在离婚诉讼中,存在胜诉和败诉的概念。胜诉和败诉本质上是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对于离婚诉讼而言,原告一般会提出离婚请求,同时可能涉及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诉求;被告则可能会针对原告的诉求进行反驳和抗辩。如果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请求,那么从离婚这一诉求来说,原告胜诉;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那么原告在离婚诉求上败诉。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如果一方主张抚养权并提供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而法院最终将抚养权判归该方,那么该方在抚养权诉求上胜诉。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上也是同理。如果一方的分割财产或承担债务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就是胜诉;反之则败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