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没一起生活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在探讨离婚时没一起生活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彩礼的定义。彩礼,是指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男方送给女方的聘金、聘礼等。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
从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一情形,就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密切相关。这里的“未共同生活”是指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居住、共同承担家庭义务、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共同生活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未共同生活”,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例如,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分居两地,没有在生活上相互照顾、相互扶持,没有共同的家庭生活经历,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未共同生活”。
如果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且最终离婚的条件,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通常会支持其请求。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给付彩礼的目的并没有完全实现 ,彩礼的赠与基础发生了变化。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要求返还彩礼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双方分居的证明、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双方确实没有共同生活。同时,如果对方提出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等抗辩理由,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
综上所述,离婚时没一起生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但具体的案件情况各不相同,最终的结果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由法院进行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