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后另一方还需承担债务吗?

我和配偶正在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基本谈好了。但我们婚姻期间有一些债务,我不太清楚在财产分割后,我是否还需要承担这些债务。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自己心里有个底。
张凯执业律师

在离婚时,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是两个重要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个人债务则是指一方在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具体的承担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的用途等因素来合理分配债务。例如,如果债务是用于家庭购买房产,且双方都从中受益,那么通常会判决双方共同承担。



而对于个人债务,原则上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比如一方在婚前的个人借款,或者在婚后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投资所产生的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



在财产分割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因为一方在财产分割中获得了较多的财产,就当然地要求其承担更多的债务。



如果在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意味着即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的承担方式,但如果一方承担了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所以,离婚财产分割后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债务,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共同债务,另一方通常需要承担;如果是个人债务,则无需承担。在处理离婚债务问题时,建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