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离婚需要哪些证件?
在探讨外地离婚所需证件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外地离婚”在法律层面的含义。通常所说的外地离婚,主要指的是在双方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地方办理离婚手续。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种方式在外地办理时所需的证件有所不同。
首先来看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协议离婚一般不能在外地办理,只能回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办理协议离婚需要的证件和材料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再说说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可以在外地办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要在外地通过诉讼方式离婚,需要准备以下证件和材料:民事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证据,如居住证、居住证明等,用以确定管辖法院;可能还需要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聊天记录、分居证明、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
总之,外地离婚时如果选择协议离婚,需回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并准备好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等证件材料;如果选择诉讼离婚,则要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并准备好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以及能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和相关诉求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