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上支持青春损失费吗?

我和对象谈了好几年恋爱,现在分手了,我觉得这几年青春都耗在他身上了,想让他给我青春损失费。但不知道在我国法律上支不支持这种诉求,想了解下具体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在探讨我国法律是否支持青春损失费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青春损失费”的概念。“青春损失费”并非一个具有明确法律定义的术语,它通常是指在恋爱关系或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认为自己在这段关系中付出了大量的青春时光和情感投入,从而要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直接针对“青春损失费”的相关规定。


从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来看,我国法律主要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在恋爱关系中,双方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起情感联系,期间的付出也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并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法定赔偿义务。


如果涉及到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过错方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或物质损害进行的赔偿,与“青春损失费”的概念有所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单纯以“青春损失费”为由提出的赔偿请求。因为青春的流逝是人生的自然过程,不能将其作为一种可以用金钱衡量的损失要求对方赔偿。但是,如果在恋爱或婚姻关系中,一方存在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如一方隐瞒重大疾病、恶意欺骗等,导致另一方遭受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受损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侵权责任等为由,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律上,一般情况下是不支持青春损失费的。但是,如果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受损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