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条款中必须要有违约责任吗?

我最近在拟定一份合同,对合同条款不太了解。我想知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条款里面是不是必须要写清楚违约责任这一项呢?不写的话会有什么影响吗?
杰律特约律师执业律师

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合同条款中并非必须要有违约责任。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违约责任只是合同的一般条款,而不是必备条款。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当一方违约时,并不是说违约方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违约方仍然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过,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能够更加清晰地确定违约方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便于在发生纠纷时及时解决问题,减少争议和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