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离婚有三十天冷静期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存在三十天冷静期。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这一规定。
首先,所谓离婚冷静期,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其次,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即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在诉讼 离婚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比如,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所以,在考虑离婚方式时,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如果双方能够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离婚是一种较为便捷的方式,但需遵守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如果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无法协商一致,诉讼离婚可能是更合适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