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房产赠予后是否还享有居住权?
我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予给了子女,当时没考虑太多居住权的问题。现在我担心赠予后自己没地方住了,想问问按照民法典,赠予房产后我还能享有居住权吗?
杰
✓杰律特约律师执业律师
在探讨民法典中房产赠予后是否还享有居住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意味着居住权人可以在一定期限或条件下合法地居住在他人的房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两条法律条文明确了居住权设立的形式和生效要件。
对于房产赠予后是否还享有居住权,要分不同情况来看。如果在房产赠予前,房产所有权人与他人(可以是受赠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订立了书面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了居住权登记,那么即便房产已经赠予出去,居住权人依然享有居住权。因为居住权一经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居住权不受影响。
假如在赠予房产时,没有设立居住权,并且也没有在赠予合同等文件中约定赠予人可以继续居住等相关内容,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赠予人在完成房产过户后,通常就不再享有居住该房屋的法定权利。受赠人作为新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允许赠予人继续居住。当然,如果受赠人基于亲情等因素,自愿让赠予人继续居住,那属于受赠人的自主意愿,并非法律强制要求。
如果赠予人希望在赠予房产后还能享有居住权,最好的做法是在赠予房产前,与受赠人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并及时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这样可以确保自己的居住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总之,居住权的设立和享有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