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了发票章的收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在法律层面探讨盖了发票章的收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是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指的是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价值。一个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要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相关事实,并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被法庭所采纳。
对于盖了发票章的收据,它本质上是一种书面的凭证。从形式上看,发票章通常是用于发票上,代表着该单位在税务等方面的一种认可和确认。而收据则是用于证明收到款项或者物品等事实的凭证。虽然按照常规,发票章应该盖在发票上,但盖在收据上并不必然导致该收据就失去证据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其中,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盖了发票章的收据属于书证的一种。只要它能够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比如交易的金额、时间、双方当事人等,就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具有证据效力。
然而,法院在判断证据效力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一方面,会审查收据的真实性。例如,要确定收据是否是真实开具的,发票章是否是该单位真实使用的章,收据的内容是否存在涂改、伪造等情况。如果存在这些问题,那么收据的证据效力就会受到质疑。另一方面,法院还会审查收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也就是说,这张收据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与案件争议的事实有直接的联系。如果收据上的内容与案件争议的核心问题无关,即使它形式上合法,也可能不被采纳为有效证据。
此外,还需要考虑收据的取得是否合法。如果收据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比如通过胁迫、欺诈等方式,那么它同样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综上所述,盖了发票章的收据是有可能具有证据效力的,但具体是否能够被法院认可,要结合收据的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取得的合法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涉及到纠纷时,当事人除了提供收据外,还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