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损害显名股东的利益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在探讨隐名股东损害显名股东利益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概念。隐名股东,通俗来讲,就是实际出资了,享有投资权益,但是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者工商登记等文件中没有记载其名字的人。而显名股东,则是在上述文件中被记载为公司股东,但可能并未实际出资,只是替隐名股东代持股份的人。
当隐名股东的行为损害了显名股东的利益时,显名股东有权要求其进行损害赔偿。关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显名股东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隐名股东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隐名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很关键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是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的标准。比如,显名股东发现隐名股东擅自处置了代持股份对应的资产,给其造成了损失,那么从发现这个情况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不过,诉讼时效并非一成不变的。《民法典》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 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如果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提出履行请求、隐名股东同意履行义务或者显名股东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就提醒显名股东,如果发现隐名股东损害其利益,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虽然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隐名股东如果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显名股东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显名股东在遇到隐名股东损害其利益的情况时,要清楚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合理、及时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