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期间合同到期该怎么处理?
在职工患病期间遇到合同到期的情况,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来保障职工的权益。下面将详细解释处理方式和相关依据。首先,我们要明白劳动合同到期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一定会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意味着,在职工的法定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原本约定的期限已到,合同也会自动延续,单位不能在此期间终止劳动合同。那么,什么是医疗期呢?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例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当职工的医疗期结束后,如果职工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可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如果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外,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总之,职工患病期间合同到期,单位不能随意终止合同,而应依据法律规定,结合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