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是债的两种不同类型,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而连带之债则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即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从债务的分担角度来看,按份之债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者承担债务。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向丁借款 30 万元,约定甲承担 10 万元,乙承担 10 万元,丙承担 10 万元,这就是典型的按份之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丁只能分别向甲、乙、丙主张各自的份额债权,而不能要求其中一人承担全部 30 万元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而在连带之债中,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比如,甲、乙、丙三人对丁的 30 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丁既可以要求甲偿还 30 万元,也可以要求乙或者丙偿还 30 万元,甚至可以同时要求三人共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另外,在内部求偿权方面,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在履行了自己的份额后,不存在向其他债务人求偿的问题。而在连带之债中,当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他有权就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总的来说,按份之债强调的是各债权人或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而连带之债强调的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债权人有更大的选择权,债务人则承担更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