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第一次去办理是否不给离?
我和另一半感情破裂,打算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但听人说第一次去民政局离婚不给办理,这是真的吗?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到底第一次去民政局能不能离成?
张
✓张凯执业律师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第一次去不一定离不成,但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
首先,我们要了解协议离婚的流程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现在协议离婚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当夫妻双方第一次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受理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但不会当场办理离婚手续。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还需要在三十天内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发给离婚证。
所以,并不是民政局第一次不给办理离婚,而是第一次去只是申请登记,要完成整个离婚流程需要经过离婚 冷静期和后续的申请发证环节。只要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没有撤回申请,并且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共同去申请发证,就可以成功办理离婚。
总之,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第一次去是开启离婚程序的第一步,最终能否离婚成功取决于双方在冷静期内的态度以及是否按照规定完成后续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