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有什么区别?

最近处理一些侵权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到底有啥不一样。在遇到侵权情况时,不知道该怎么判断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也不清楚它们各自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希望了解一下两者的区别。
杰律特约律师执业律师

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一般侵权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大多数普通的侵权情形下需要承担的责任。它通常要求侵权人有过错,即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并且,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损害后果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比如,张三故意把李四的花瓶打碎了,张三主观上有故意的过错,其打碎花瓶的行为与花瓶损坏这个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花瓶损坏这一损害后果也是客观存在的,此时张三就需要承担一般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特殊侵权责任则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而言的。特殊侵权责任不要求侵权人一定有过错,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也可能要承担责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责任通常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例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像某工厂从事高度危险的化学实验,即使工厂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但还是发生了爆炸并导致周围居民受伤,此时工厂就要承担特殊侵权责任,不管它主观上有没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特殊侵权责任都有相应的规定。总的来说,一般侵权责任强调过错,而特殊侵权责任更多地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不单纯以过错为要件,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