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审理中出现各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我有个官司适用的是简易程序,现在审理过程中状况不断,一会儿证据有争议,一会儿被告提出新的主张。我完全不知道这些情况该怎么处理,也不清楚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想了解一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审理中碰到各种状况的处理办法。
杰律特约律师执业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审理中出现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首先,关于送达方面。如果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以下情况处理: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在庭审中,如果当事人对部分事实没有争议,法庭可以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对于一方当事人同意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这也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精神。


另外,在简易程序中,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如果原告主张的事实有证据支持,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


总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审理中出现各种情况时,人民法院会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公平、公正地进行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