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医疗执业者出现医疗事故时该如何处理?
当口腔医疗执业者出现医疗事故时,可按以下步骤和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是报告与调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若发现可能是医疗事故的情况,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其次是证据封存与保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再者是协商与调解。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若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卫 生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会根据双方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并依据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最后是鉴定与诉讼。若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若协商、调解均无法解决问题,患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医疗机构应积极应对诉讼,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