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应怎样适用法律?

我是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最近社区在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选民资格争议,可能会闹到法院去。我想了解一下,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选民资格案件时,是按照什么样的法律规定来适用法律的呢?
张凯执业律师

在探讨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选民资格案件的定义。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案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能够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特别程序一章中对选民资格案件作出了专门规定。根据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是为了方便公民起诉和选举委员会派人参加诉讼,因为选区所在地是选民资格争议发生的地方,相关证据和情况在当地更便于调查和了解。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这是考虑到选民资格案件的时效性,如果不及时审结,可能会影响到公民在本次选举中行使权利。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起诉人就是对选民资格名单有异议并提起诉讼的公民,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可以对选民资格的审查情况进行说明,有关公民则是与选民资格争议直接相关的人。


关于实体法律适用,人民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该法规定了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这些规定来判断公民是否具备选民资格。


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审查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定条件,是否存在登记错误等情况。如果公民符合法定条件但被错误地排除在选民名单之外,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纠正,将其列入选民名单;如果公民不符合法定条件却被列入选民名单,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将其从选民名单中去除。总之,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行使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