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是如何构成的?
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它的构成要件。
从主体方面来看,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辩护人。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在主观方面,该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辩护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威胁或引诱证人作伪证,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辩护人因为工作失误、判断错误等原因导致证据出现偏差,而并非故意为之,则不构成此罪。
关于客体,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需要依靠真实、合法的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辩护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会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破坏司法秩序。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伪造证据”是指制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已有的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伪造证据提供便利条件。“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威胁”是指以暴力、恐吓等手段迫使证人改变原来的真实证言;“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利益等好处诱使证人违背事实提供虚假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总之,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的条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