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作出了系统且全面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核心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该编涵盖了多种侵权情形和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首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做了错事(加害行为),给别人造成了伤害(损害事实),这个伤害是由他的错事直接导致的(因果关系),而且他是故意或者疏忽大意才做了错事(主观过错)。比如,张三故意撞了李四,导致李四受伤,张三的撞人行为就是加害行为,李四受伤就是损害事实,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张三主观上是故意的,那么张三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特殊侵权责任,《民法典》也有专门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像产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购买了有缺陷的产品并受到损害,不管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消费者的损害负责。
此外,还 有过错推定责任。在一些情形下,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建筑物上的东西掉下来砸伤了人,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要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比如,侵权人在损害他人名誉后,可能既需要赔礼道歉,又需要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
当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承担了责任的侵权人可以向其他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为人们在面对侵权纠纷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无论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都能依据相关条文确定责任和处理方式,以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