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办理协议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在探讨民法典中办理协议离婚所需时间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协议离婚的基本概念。协议离婚,就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是协议离婚的前置条件。
民法典对协议离婚设定了冷静期制度。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协议离婚有两个三十日的重要时间节点。第一个三十日是离婚冷静期,从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开始计算,在这期间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第二个三十日是冷静期届满后的申请发证期,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要在这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在这三十日 内未申请,同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一切顺利,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内没有反悔,冷静期届满后又能及时在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办理协议离婚最短需要三十一天(冷静期三十天加申请发证当天),最长需要六十天(冷静期三十天加上申请发证的三十天)。但如果在冷静期内一方反悔撤回申请,或者冷静期届满后未在三十日内申请发证,那么就需要重新申请离婚登记,整个时间就会延长,且充满不确定性。
所以,民法典中办理协议离婚的时间受到离婚冷静期和申请发证期的限制,具体时间因当事人的行为和选择而有所不同。夫妻双方在决定协议离婚时,需要充分了解这些时间规定,谨慎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