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遗失物品保管期限是多久?

我前几天在商场捡到一个钱包,里面有身份证和一些现金。我交给了商场管理处,想知道他们按照《民法典》规定需要保管这个钱包多久呢?如果过了期限没被认领会怎么处理?我有点担心一直放着也不是事儿,所以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在探讨遗失物品保管期限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进行解读。


首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就明确了拾得人的义务,即有责任将遗失物归还给失主或者交给相关部门。当遗失物被交到有关部门后,这些部门也承担着妥善保管的责任。


然而,《民法典》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遗失物品的保管期限。不过,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是积极寻找失主。在发布招领公告方面,虽然没有统一的保管期限,但一般来说,有关部门会在发布招领公告后等待一段时间,以给失主足够的时间来认领遗失物。


通常情况下,如果遗失物在经过合理时间仍无人认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这意味着,自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在一年的时间内,如果失主没有前来认领遗失物,那么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将归国家所有。


对于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而言,在保管遗失物期间,还需要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要求无论是拾得人还是有关部门,都要像对待自己的物品一样,小心保管遗失物。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的疏忽导致遗失物损坏或者丢失,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保管期限,但通过一系列条文构建了一套关于遗失物品处理的规则体系。有关部门在收到遗失物后,要积极寻找失主并发布招领公告,而失主也应该在合理时间内关注招领信息,及时认领自己的遗失物。否则,超过一年未认领,遗失物就可能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