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该如何计算?

我涉及一起重刑案件,现在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我想了解下这个阶段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怎么计算的,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延长的话又该怎么算。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在我国,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对于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计算,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重刑案件在逮捕后,最初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若满足案情复杂等条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一个月,此时总共为三个月。


其次,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侦查羁押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这种情况针对的是特别重大复杂的重刑案件,且需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属于较为特殊的延长情形。


另外,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在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重刑案件,在前面三个月的基础上,还能再延长两个月,总共达到五个月。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依照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这样算下来,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案件,在满足相关条件下,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达七个月。


此外,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总之,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律规定的各种情形以及相关的审批程序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