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计税预交时减不减分包款该怎么算?
在一般计税方法下,预交税款时对于是否减去分包款以及如何计算,需要依据相关税收法规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是增值税的一种计税方式,它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而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公式为:销项税额 = 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关于一般计税预交税款时是否减去分包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1 + 9%)×2% 。这里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款项和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是指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支付的分包款项。
例如,某建筑企业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务, 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90万元,支付分包款218万元。那么该公司应预缴税款的计算过程如下:首先,将含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分包款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1090 ÷(1 + 9%) = 1000万元;不含税的分包款 = 218 ÷(1 + 9%) = 200万元。然后,根据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1000 - 200)×2% = 16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综上所述,一般计税预交时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减去分包款来计算预交税款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准确计算和操作,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