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执行时公司没有钱怎么处理?
当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没有钱时,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系列相应的措施。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执行局可能会调查公司的其他财产形式。公司的财产不仅仅局限于银行存款,还包括固定资产(如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等)以及债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所以,执行局可以对这些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来清偿债务。
其次,如果公司存在未缴纳的出资情况,执行局可以要求公司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足额出资,那么股东需要在未出资的额度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再者,若公司有到期债权,执行局可以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次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局有权对其强制执行。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九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另外,如果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执行局可以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最后,如果经过多方调查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局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权利就此消灭,一旦发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明确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时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在执行过程中也可以积极配合执行局的工作,提供公司财产线索。同时,要及时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东的情况,以便在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时能够及时告知执行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