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该怎么处理?
在处理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的情况时,需要综合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被执行人,通俗来讲,就是在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生效后,需要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却没有履行的人。而扶养义务,是指一定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遵循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这意味着,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不能将其财产全部执行走,要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人留下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比如,要保障他们有饭吃、有地方住等最基本的生活条件。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这进一步明确了在执行时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物资。
不过,如果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这种行为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使其有扶养义务的人,也不能成为其逃避执行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法院在处理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这种情况时,会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