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要卖房,有居住权的该如何处理?
我是房子的产权人,现在想把房子卖了,但是房子之前给别人设立了居住权。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会不会影响房子出售,买家会不会有意见,居住权人的权益又该怎么保障,很担心处理不好会有麻烦,想了解一下具体该怎么做。
杰
✓杰律特约律师执业律师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居住权这个概念。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赋予了居住权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即使房子不是居住权人的,但他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在这个房子里居住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当产权人要卖房但房子存在居住权时,需要明确的是,居住权不受房屋买卖的影响。根据“买卖不破居住权”原则,即使房子产权发生转移,居住权人依然可以按照约定继续居住该房屋。也就是说,新的产权人不能因为自己购买了房子,就要求居住权人搬离。
产权人在卖房时,有义务向买家如实告知房屋存在居住权的情况。如果隐瞒这一事实,可能会导致买卖合同被撤销,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家在购买房屋前,也应该仔细查询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权登记等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居住权人来说,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居住权期限内,居住权人可以正常使用房屋,新产权人要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如果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此时新产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就不再受居住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