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该如何确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当对实际竣工日期产生争议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确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修正)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形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这里的“竣工验收合格”,通俗来讲,就是建设工程完成后,经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全面检验,各项指标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通过了验收。比如一个住宅小区建设完成后,要对房屋的建筑质量、配套设施等进行检查,只有全部达标,才算是竣工验收合格,此时的日期就是竣工日期。
第二种情形是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按照规定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这表明承包人认为工程已经达到了竣工的条件。如果发包人没有正当理由,故意拖延验收时间,那么就不能让承包人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法律规定以承包人提交报告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例如,承包人在6月1日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却迟迟不组织验收,那么6月1日就应认定为竣工日期。
第三种情形是建设工程未 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当发包人在工程未经正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开始使用该建设工程,比如将未验收的商场提前开业经营,这就意味着发包人已经认可了工程的基本使用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以发包人实际开始使用工程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因为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工程的风险就从承包人转移到了发包人,所以以转移占有之日确定竣工日期是合理的。
在实际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竣工日期的确定非常重要,它关系到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质量保修期限的起算等诸多问题。当发生争议时,合同双方应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由专业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总之,明确竣工日期的确定规则,有助于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