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公务罪该如何认定?

我在网上看到有人和执法人员起冲突被认定为妨碍公务罪。我想知道,在日常生活中,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妨碍公务罪呢?认定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比如,和执法人员有点小争吵算吗?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妨碍公务罪,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进行阻碍,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下面从几个方面来详细讲解如何认定妨碍公务罪。


首先是侵犯的对象。妨碍公务罪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或者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警察在处理治安案件时,就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次是行为表现。一般来说,要构成妨碍公务罪,行为人需要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这里的暴力,包括对人员的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比如殴打、捆绑等;威胁则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物、破坏名誉等方式对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精神上的恐吓。不过,对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情况,即使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只要造成了严重后果,也同样构成妨碍公务罪。比如,故意隐瞒重要情报,导致国家安全工作受到重大影响。


再者是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相关人员,而故意对其进行阻碍。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正在执行公务,或者是因为误解等原因而与执行公务的人员发生冲突,一般不构成妨碍公务罪。例如,执法人员没有表明身份,导致行为人与其发生争执,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不构成犯罪。


最后是时间条件。该行为必须发生在相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或者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如果执行公务的行为已经结束,或者还未开始,那么就不构成妨碍公务罪。比如,在警察已经处理完案件离开现场后,与警察发生冲突,就不属于妨碍公务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妨碍公务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妨碍公务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要注意区分妨碍公务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如果只是轻微的争吵、推搡等行为,没有达到暴力、威胁的程度,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不构成犯罪,而是按照一般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总之,了解妨碍公务罪的认定标准,有助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尊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