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我参与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现在涉及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这个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是怎么确定的,是从工程完工开始算,还是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算呢?希望能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起算点。
张
✓张凯执业律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届满后,当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享有的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确定该权利的起算点在实践中十分关键,它关系到承包人能否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
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下面分不同情况来分析起算点的确定。
首先是工程已经竣工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的时间作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也就是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例如,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30天内支付价款,那么竣工30天后若发包人未支付,就开始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要是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对于工程未竣工的情况。若双方签订了中途停建的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那么该时间就是优先受偿权 的起算点。如果没有相关协议,一般以停工之日起合理确定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时间,以此作为起算点。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工程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来确定起算点。承包人要密切关注起算点的确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发包人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