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如何区分?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关系的问题时,遇到了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比如在责任承担、债务履行等方面,想了解一下具体该怎么区分这两种债务类型。
杰律特约律师执业律师

在探讨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如何区分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连带之债,简单来说,就是多个债权人或者多个债务人之间,对于债权或者债务有着连带关系。在连带债务中,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全部债务进行清偿;而在连带债权中,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举个例子,甲、乙、丙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向丁借款10万元,那么丁可以要求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偿还这10万元,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在履行完义务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他们应当承担的份额。


按份之债则是指多个债权人或者多个债务人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来享有债权或者承担债务。就像甲、乙、丙三人按份向丁借款10万元,约定甲承担3万元,乙承担3万元,丙承担4万元,那么丁只能按照这个份额分别向甲、乙、丙主张债权,甲、乙、丙也只需承担自己份额内的债务。


接下来,我们从几个关键方面来区分这两种债务。


首先是债务的承担方式。在连带之债中,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债务人之间相互牵连,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就消灭了。而按份之债中,债权人只能按照各个债务人应承担的份额主张债权,每个债务人只对自己的份额负责,不涉及其他债务人的份额。


其次是内部追偿权。连带之债中,当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他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他们应当承担的份额。例如前面例子中,甲偿还了10万元,那么甲可以向乙追偿3万元,向丙追偿4万元。而按份之债中,由于每个债务人只承担自己的份额,不存在内部追偿的问题。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综上所述,区分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关键在于看债务的承担方式和是否存在内部追偿权等方面,同时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