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该如何认定?

我之前和一个行政机关起了纠纷,现在打算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我不知道该把哪个行政机关列为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还是它的上级机关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规则,想了解一下行政诉讼被告认定的具体方法。
张凯执业律师

在行政诉讼中,准确认定被告是非常关键的,这直接关系到诉讼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诉讼被告认定的相关知识。


首先,要明确行政诉讼被告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简单来说,就是在行政诉讼里被原告告上法庭的那一方。


对于一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比如,张三对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那么这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被告。


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处理方式会有所不同。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例如,李四对某县税务局的征税决定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市税务局维持了原决定,此时李四若提起行政诉讼,县税务局和市税务局就是共同被告。而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假如王五对某乡人民政府的某项行政决定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改变了原决定,那么王五起诉时被告就是县政府。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情况,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比如,某环保局和某城管局联合对一家企业作出了关停的决定,该企业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环保局和城管局就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举例来说,某街道办事处委托某居委会对辖区内的一些违规摆摊行为进行管理并作出处罚,若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起诉,被告就是街道办事处。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要是某镇政府被撤销,其相关职权由新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承接,之前因某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诉讼,被告就变为街道办事处。


总之,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您对被告的认定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您的诉讼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