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几级应该如何判断?
工伤等级的判断对于劳动者获得合理的工伤赔偿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判断工伤等级的相关内容。
首先,判断工伤等级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判断依据主要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各类工伤损伤对应的伤残等级。例如,在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方面,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可鉴定为一级伤残;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则属于一级伤残。在手部损伤方面,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可鉴定为三级伤残;一手功能完全丧失为五级伤残等。
判断工伤等级的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第二步,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 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及时组织鉴定。
第三步,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第四步,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总之,工伤等级的判断是一个严谨且有明确标准和流程的过程,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请鉴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