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的证据要怎么保留?
在合同纠纷中,保留好证据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证据的保留方法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合同原件。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务必妥善保管好合同原件。从法律层面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原件具有最强的证明力,一旦发生纠纷,它是最直接的证据。如果不慎丢失合同原件,复印件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其次是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各类凭证。比如交付货物的收据、付款的转账记录、发票等。这些凭证能够证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所以,付款转账记录等凭证要完整保留,最好备注款项用途,如“支付XX合同XX款项”等,这样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清晰反映款项的性质和对应的合同。
再者是双方的沟通记录。包括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这些沟通记录 能够反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商情况、变更约定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所以,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保留沟通记录时,要确保记录的完整性,不能随意删减。同时,可以对重要的聊天记录进行截屏保存,并将原始聊天记录存储在原始设备中,以备在需要时进行核对。
另外,对于一些重要的合同履行行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例如,在交付货物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交付过程进行录像,或者在双方协商时进行录音等。这些视听资料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所以,在进行录音录像时,要保存好原始载体。
最后,如果可能的话,可以邀请见证人。当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第三方在场时,可以邀请其作为见证人。见证人能够在纠纷发生时提供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总之,在合同纠纷中,要树立证据意识,及时、全面、合法地保留各类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