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要让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从签订主体来看,签订离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简单来说,就是双方能够清楚地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其次,离婚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这意味着协议内容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比如说,一方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再者,离婚协议的内容要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协议中不能约定逃避债务、侵犯他人财产权等内容。同时,离婚协议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要明确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对于财产分割,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对于债务处理,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承担。
最后,离婚协议要生效,还需要经过法定的离婚登记程序。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 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自此时生效。